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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将实践操作中约定俗成的规范整合
发布于 2021-12-02 08:23 阅读()
商标从业者或许都有所体会,商标业务中存在太多的know-how。经验者都知道实际是这么操作的,但却找不到法条依据,或者法律依据散见于零散的通知、公告中。新版《指南》将许多这样约定俗成的规范固定、明确了下来。例如,港澳台或外国自然人可以作为商标申请主体,大陆自然人却不行,大陆自然人申请商标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证明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该规范在“上编”第一章“其他申请文件审查”中明确规定。以往,申请人或代理人往往分不清什么情况下商标局会下发补正通知,什么情况下会直接不予受理。商标法实施条例仅规定“手续基本齐备、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通知补正,“不齐备、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条文太过笼统,难以把握。新版《指南》在第二章“注册申请形式审查”“审查结论”一节详细列举了几十项补正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大大提高了申请人对结果的可预测性。新版《指南》还指引了非规范项目的申报方法。新版《指南》用整个第二部分规定了商品服务和商标检索要素的分类,审查标准更加透明。撤三案件中使用证明举证责任倒置也明确写进了《指南》。实践中不太常见的、有些“神秘”的“审查意见书”的适用情况也在“下编”第十九章进行了阐明。总之,新版《指南》大大提高了审查审理业务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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