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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31096号“ELLEBEB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2-01 15:07 阅读()
异议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对被异议人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湖北省麦吉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2831096号“ELLEBEB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LLEBEBE”指定使用于第18类“行李箱;皮制系带”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009号、第320066号、第1106144号“ELL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8类“皮革及仿皮革;皮箍”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此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831096号“ELLEBEB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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