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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78567号“GITHUB”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2-01 14:54 阅读()
异议人:格特华博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四元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特华博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四元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978567号“GITHU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ITHUB”指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49568号“GITHUB”、第23726980号、第23727342号“GIT&HUB”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传真机”、第25类“服装;T恤衫”、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78567号“GITHU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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