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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20680号“DIO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5 10:22 阅读(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蒋伟荣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联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蒋伟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3120680号“DIO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IO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48936号“DIOR”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610601号、第G682127号“DIO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袜子、围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DIOR”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在服装等时尚产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上相近,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20680号“DIO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