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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177718号“冰雪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5 10:08 阅读(

  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闯刚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可口可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闯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36177718号“冰雪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冰雪露”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75058号、第9006743号“冰露”、第1982844号“冰露ICE DEW”、第6852674号“冰露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水(饮料)、运动用不含酒精饮料、汽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领域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第4575058号、第9006743号“冰露”、第1982844号“冰露ICE DEW”、第6852674号“冰露及图”商标为使用在“水(饮料)”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对该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177718号“冰雪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