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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63946号“人二创”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5 09:53 阅读()
异议人:北京仁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盈宏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仁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盈宏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463946号“人二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人二创”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6、19类“铬矿石;铁矿石;细沙;火磨石(砂岩);筑路或铺路材料;人造石”等。异议人对在第19类商品上初步审定的“人二创”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20706号“仁创科技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铸造用沙;石油或天然气开采用压裂支撑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异议人在第19类“筑路或铺路材料;砂(铸造砂除外)”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在先注册第4570923号“仁创”商标,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的文字构成、表现形式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463946号“人二创”商标在“细沙;火磨石(砂岩);筑路或铺路材料;砂浆;石料;建筑用砂石;建筑石料;水族池用沙;人造石”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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