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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06612号“斯维SIV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3 10:25 阅读()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邹惠兰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邹惠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9806612号“斯维SIV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斯维SIVI”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647394号“司米SIMI”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93847号“司米”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06612号“斯维SIV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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