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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652124号“四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3 10:18 阅读(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小马驹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司米厨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小马驹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8652124号“四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四米”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开发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73115号“司米”商标、第26647394号“司米SIMI”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销售展示架出租;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52124号“四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