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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617833号“海天大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3 10:07 阅读()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曹林涛
异议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曹林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6617833号“海天大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天大师”指定使用于第20类“塑料包装容器;镜子(玻璃镜);竹木工艺品;塑料标签;食品用塑料装饰品;非金属门把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948078号“海天”商标,第1478101号、第1149240号“海天HAITIAN”商标,第21932381号“海天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0类“非金属梯凳;宠物靠垫”、第30类“酱油;调味品;蚝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海天HAITI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差异明显,因此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及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617833号“海天大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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