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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性质

发布于 2021-07-23 08:35 阅读(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中国大陆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1990年通过并分别于2001年、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以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第二款规定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 
2005年,国务院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二条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和权利进一步作出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