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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32660号“爱迪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22 16:52 阅读()
异议人:爱迪士.艾奥里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嘉兴市博朗照明有限公司
异议人爱迪士.艾奥里克对被异议人嘉兴市博朗照明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8332660号“爱迪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爱迪士”,指定使用于第11类“浴霸;电加热毛巾架;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6928号“爱迪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机械通风设备;烟;火阻隔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332660号“爱迪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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