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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315366号“图形(三维标志、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于 2021-05-07 10:22 阅读(

  【基本案情】
 
  申请人:费列罗有限公司
 
  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独特的蛋壳造型、颜色组合设计和文字商标组合,使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驳回复审决定:申请商标中带有指定颜色的蛋壳状三维标志使用在巧克力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外文“Kinder”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亦具有显著性。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该三维标志自进入中国市场起就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在巧克力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在巧克力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巧克力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甜食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目前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案件日趋增多,该案从三维标志商标的显著性与功能性审查方面进行逐一分析论述,明确了二者的关系,并结合案例重点分析了三维标志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性所需要考量的因素,可为此类涉及非传统类型商标案件的解决提供有益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