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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255177号“橙米 CNMI”商标异议案
发布于 2021-05-07 09:29 阅读()
【基本案情】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广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10674961号“MI”等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
异议决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独特设计的引证商标,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表明异议人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而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中的“MI”与该作品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在认定商标近似时,坚持整体观察,并充分考虑异议人在先商标知名度,被异议人攀附其商誉之主观意图;在认定侵犯著作权时,准确理解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回归著作权保护之本意。该案典型意义在于,在商标权与著作权并存的情况下,厘清两种权利的保护要件和规则,两个条款的运用并行不悖,有力制止了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傍名牌”“搭便车”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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