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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53937号“中智行”商标异议案

发布于 2021-05-07 09:21 阅读(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中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豪杰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的“中智行”商标;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7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完全相同;不以使用为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异议决定: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货运、河运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中智行”商标、字号并具有一定影响。但被异议人先后在20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70余件商标,其中数十件商标与他人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被异议人并未提交上述商标使用的证据、使用意图及创作来源,其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明显超出市场主体的正常需求。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字号文字完全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适用需要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商标达到一定数量,但并没有绝对量化的标准,也不应简单地从申请数量去判断,而应从申请商标的“量”与“质”等多个维度考量、评价申请人的申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