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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注册问答

发布于 2019-06-13 11:23 阅读(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Q&A: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Q&A:
 
 
问题一: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
  
 
地理标志申请人必须经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其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的具体使用人必须是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
 
 
问题二:我想申请注册高老庄西瓜地理标志商标,高老庄是我们县里的一个乡镇名称,能否由高老庄乡政府出具授权文件?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申请人应提交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该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鉴于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设置并不统一,为避免机构调整及人员更替引发主管部门授权的稳定性,建议由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为宜。
 
 
问题三:我想申请注册高老庄西瓜地理标志商标,在填报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商品项目栏能否填“新鲜水果”?
  
 
答:不能。
  
 
地理标志具有特定品质,一般应指向单一的具体商品。因此,地理标志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不能笼统地表述为活动物、新鲜水果、中药材、谷类制品等某一类商品的统称。如: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日照绿茶,其指定使用商品应为“绿茶”;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东台西瓜,其指定使用商品应为“西瓜(新鲜水果)”。
  
 
由于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许多物产的称谓具有区域或民族特色,这些物产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商标中包含的特定的单一商品名称,也可以是常用的单一商品名称。如: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黄梅挑花,其指定使用商品既可以是“挑花”,也可以是“丝织美术品”。
 
 
问题四:我们红旗乡生产富硒枇杷,能否申请注册红旗富硒枇杷地理标志商标?
 
  
 
答:不可以。
  
 
“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商标局经研究决定,对含“硒”或“富硒”文字表述的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满足以下条件予以初步审定:
  
 
(一)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在国家确定的自然土壤含硒或富硒地区;
  
 
(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指定使用商品的硒或富硒含量已有明确的规定;
  
 
(三)使用管理规则中指定使用商品品质特征表述有明确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硒或富硒含量的指标,且明确表述该指定使用商品含“硒”或“富硒”是在生长过程中从自然土壤中吸收的。
  
 
对于指定使用在没有含“硒”或“富硒”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商品上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标志商标,以及指定使用在有含“硒”或“富硒”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商品上的含“硒”或“富硒”的地理标志商标,因硒含量无法统一,为保证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维护地理标志商标信誉,更好地引导消费和保障食用安全,商标局以“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或品质特点产生误认”为由,依法予以驳回。
  
 
目前,仅有“大米”和“茶”有明确的富硒行业标准。因此,红旗富硒枇杷不能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 
 
 
问题五:内部资料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
  
 
提交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证明材料是地理标志确权的重要依据。该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出版的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国家级专业期刊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封面、版权页、内容页的复印件。
  
 
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内部资料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因此不能作为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问题六:《来去县志》记载“来去县出产各种亚热带水果,以柑桔、杨梅、李为大宗”,能否将其作为“来去杨梅”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
  
 
地理标志是在历史中客观形成的,其表现形式一般为“地理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来去县出产各种亚热带水果,以柑桔、杨梅、李为大宗”仅表明来去县出产杨梅,但无法证明来去杨梅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信誉。如果县志中的表述为“来去杨梅驰名邻近各省、县,50年代就被确定为省杨梅生产基地县之一”,就可以作为来去杨梅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
 
 
问题七:委托检测协议里能否将检测内容约定为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检测?
 
  
 
答:不能。
  
 
地理标志应具有特定品质,对地理标志商品的检测应是对其特定品质的检测,而不是质量检测。
  
 
地理标志申请人应是对所报地理标志商品具有监督和检测能力的组织。申请人自身具备检测能力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及检测设备清单;自身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所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进行检测,两者签订委托检测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委托检测内容是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此外还应提交受托方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人员名单及检测设备清单。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出具方公章。
 
 
问题八:我们东方乡的马铃薯非常有名,想申请东方马铃薯地理标志商标,生产地域范围证明应由谁出具?
  
 
答: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既可以由证明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历史材料确定,也可以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地域范围证明文件划定。地理标志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跨两个乡、镇、县、市的,应由该乡、镇、县、市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东方马铃薯的产地范围在东方乡,其生产地域范围证明可以由东方乡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问题九:我们申请了一个地理标志,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下载了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要求写明地理标志与生产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二部分应该对产地自然因素中对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产生影响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不能仅仅罗列产地的气温、光照、降水、土壤、河流等自然条件,而要把某个具体时间、某个具体环境要素对产品的某一项特定品质产生的具体影响的过程推理清楚。
  
 
有时候也可以将产地人文因素对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产生的影响结合在一起描述,包括种植区域(如山前山后、朝向)、种植时节的选择,特殊的生产建筑(如流入磨坊)以及当地特有的生产技术等。
  
 
比如,关于金乡黑蒜,可以描述如下:金乡县属温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雨热同期,春夏季节长,秋冬季节短。秋播大蒜多在10月上旬播种,播种期要求日平均气温稳定且超过16℃。金乡县常年10月上旬日平均气温在17.6℃,有利于蒜苗在入冬前形成五叶一心的壮苗,从而安全越冬。翌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为大蒜起身期,是大蒜生长的最关键时期,需要较高的地温,要求日平均气温稳定超过12℃。金乡县这一时期常年平均气温为12.3℃,十分适宜。5月中下旬是大蒜的成熟期。虽然4月至5月期间金乡县降水稀少,但金乡县地处南四湖西,河流众多,充沛的弱碱性地下水保证了大蒜起身期和成熟期对水分的需求,而且含水量适中的土壤,既有利于大蒜生长又保证不会腐变,还有利于蛋白质、钠等干物质的积累。当地的潮土和水稻土透气性好,有益微生物活动,有利于大蒜肥水的良好吸收。金乡黑蒜就是由完整、饱满、未剥皮、无霉点的金乡大蒜,用当地弱碱性水浸泡晾干后,在60至90摄氏度的高温高湿密制容器中经过40天特殊发酵而成。
 
 
此外,还需注意,每个地理标志的产地都有促成该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形成的特有环境,因此地理标志商品特定品质与产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联系各不相同,不能抄袭照搬。
 
 
问题十:商标局官方网站上提供了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模本,其中第六条要求写明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特定品质包括地理标志商品的感官特征、量化指标或其特殊的制作方法。感官特征包括形状、尺寸、颜色、纹理等视觉特征和嗅觉、味觉感知等。量化指标包括所属族、种等生物特征,重量、密度、酸碱度等物理特征,水分、蛋白质、脂肪、微量元素含量等化学特征。制作方法包括对加工技术的描述以及最终产品的质量标准,如动物产品的饲养过程、屠宰方法等,植物产品的种植过程、收获实践、储存方式等,传统手工艺品的原材料、配料和制作过程等。
  
 
描述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一定要围绕该地理标志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进行,如“羊(活动物)”与“羊肉”、“新鲜辣椒”与“辣椒(调味品)”就有所不同。
  
 
举例来说,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指定使用在“羊(活动物)”商品上时,商品特定品质描述如下:全身被毛呈黑色,毛细匀短浅;体型中等大,体质结实,各部位结构匀称、紧凑;公羊角粗大,角长16至19厘米,向后下弯曲呈镰刀形,有须;母羊角较小,呈八字形;头大小适中,额宽面平,鼻梁微隆,竖耳;颈长短适中,背腰平直,胸部深广,肋骨开张,尻部较丰满;公羊睾丸对称,大小适中,发育良好;母羊乳头两个,无附乳头,呈球形;体略高但整体匀称,公羊平均体重约31.45公斤,平均体高约67.25厘米(根据……研究报告公布的数据,高出其他同类公山羊5至7厘米);母羊平均体重约29.47公斤,平均体高约59.71厘米(根据……研究报告公布的数据,高出其他同类母山羊2至4厘米)。
  
 
江安黑山羊地理标志指定使用在“羊肉”商品上时,商品特定品质描述如下: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脂肪洁白或淡黄,色肉俱佳;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黏手,新切面湿润但不黏手;切面肉致密,指压后凹陷可以迅速恢复原状;具有鲜羊肉固有的气味,膻味相对较轻,无臭味,无异味;煮肉汤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表面,具有香味;蛋白质含量≥22.6%(根据……研究报告公布的数据,高出其他同类山羊肉约0.3%),脂肪含量≤3%(根据……研究报告公布的数据,低于其他同类山羊肉约2.5%)。
 
 
问题十一: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地理标志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义务,其中的“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应该怎么表述?
  
 
答: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的是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范本,“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是为了提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管理的需要,对地理标志被许可使用人设定更多的权利、义务要求。如果有,应明确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没有,应将“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删除。
 
 
问题十二:我想申请注册凤凰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经查询,在29类“腌制肉”上已经注册了凤凰商标,那么凤凰腊肉还能核准注册吗?
  
 
答:不能核准注册。
  
 
地理标志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在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时,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后,普通商标申请在前,应当结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从不易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视角,准予核准注册为宜;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前,普通商标申请在后,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及不当攀附地理标志商标知名度的视角,可以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对普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问题十三:我是外国申请人,想在中国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主体资格证明、原属国法律保护证明这些材料是否需要认证?
  
 
答:需要认证。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手续。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对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国外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应将在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进行认证之后再行提交。这些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申请人获得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权利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
 
 
问题十四:普通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中是否一定要有明确的品质标准?
  
 
答:一定要有。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第十一条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商标局官方网站提供了普通集体/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范本,其中第五条为集体/证明商标使用者经营的商品/提供的服务所应达到的品质标准,申请人应将其所报的每一项商品/服务的品质标准予以明确。
  
 
普通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是自定标准。
  
 
普通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
 
 
问题十五:我们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现在又想将已注册的普通商标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有没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不可行。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普通集体商标、普通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均为不同的商标类型,其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并不相同。例如,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商标,而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商品或服务须达到使用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品质标准。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如果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那么就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