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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合圆yiheyo”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3 18:10 阅读(

 申请人因第7902899号“意合圆yihey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81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委托红堡(秦皇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100ml/瓶X120整箱干红葡萄酒,有成品实物及相关证据。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红堡(秦皇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红堡(秦皇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红堡(秦皇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出具的葡萄酒检验报告原件;
  3、产品图片复印件。
  我局调阅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除其与红堡(秦皇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合同、红堡(秦皇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库凭证、销售收据外,其余证据与申请人在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1年1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月6日。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7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本案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进行实际使用的证据进行审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是否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在复审程序提交的证据1中其与红堡(秦皇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缺乏销售发票等有效证据相佐证,难以证明上述协议已实际履行;证据1中红堡(秦皇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为主体资格及相关生产资质证明,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直接关联。证据2葡萄酒检验报告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出库凭证、销售收据均为红堡(秦皇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出具的自制证据,其真实性存疑。证据3产品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其与红堡(秦皇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许可合同在缺乏销售合同、发票等有效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证明被许可人红堡(秦皇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进行的实际使用情况。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在葡萄酒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79028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