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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RDI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3 17:20 阅读(

申请人因第9708380号“GUAR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7151号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715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7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实际经营中进行了使用,申请人将于三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据,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于2011年7月12日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该商标于2013年1月14日在第9类空气分析仪器、湿度表、测程器(测量仪器)、细菌培养器、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探测器、气量计、诱杀昆虫电力装置、非医用诊断设备九项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2、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未向我局提交有关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鉴于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9708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