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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ni”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3 17:06 阅读()
申请人因第10528936号“zen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788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未获得任何被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信息。因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并未在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检索页面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具有独特原创构思理念,具有较强的深刻品牌文化寓意,在注册的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复审商标通过被申请人较长时间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地域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便于识别。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被申请人介绍及复审商标的商标注册证;2、发票、合同;3、宣传网页及网址;4、参加展会照片;5、产品照片、检测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向商标局提交的答辩理由及相关材料,经查,该部分材料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材料大致相同。
我局将上述材料一并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所有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4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证据1的介绍、商标注册证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的合同、发票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时间不在指定期间,且合同与发票之间不能相互对应,并不能证明其所涉商品在指定期间实际投入到公开市场活动中的情况。证据3、4、5的网页截图、展会图片、产品图片等属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大多未显示时间,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商业使用宣传情况。综合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亦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综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未获得任何被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的信息。因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并未在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检索页面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具有独特原创构思理念,具有较强的深刻品牌文化寓意,在注册的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复审商标通过被申请人较长时间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地域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便于识别。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被申请人介绍及复审商标的商标注册证;2、发票、合同;3、宣传网页及网址;4、参加展会照片;5、产品照片、检测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向商标局提交的答辩理由及相关材料,经查,该部分材料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材料大致相同。
我局将上述材料一并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所有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珠宝首饰、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4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证据1的介绍、商标注册证并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的合同、发票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时间不在指定期间,且合同与发票之间不能相互对应,并不能证明其所涉商品在指定期间实际投入到公开市场活动中的情况。证据3、4、5的网页截图、展会图片、产品图片等属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大多未显示时间,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商业使用宣传情况。综合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亦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综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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