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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俞”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3 16:08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916097号“美俞”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204号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基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的实地调查及互联网查询结果,被申请人未在第16类相关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已经提交了有效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长期大量的使用,使其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没有出现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系恶意对被申请人一直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淘宝店铺宣传使用图片及订单截图;2、商品销售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显示形成日期,掺杂指定期间之外的使用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未提供任何实际履行证据予以佐证,亦不是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的使用证据,整体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行政判决书、“美俞原创”淘宝店页面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西安俞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纸巾、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4年6月6日。2016年12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北京宜利美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向我局提交的复审证据基本一致,故对于该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案件审理阶段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证据2未在本案指定期间,且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基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的实地调查及互联网查询结果,被申请人未在第16类相关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供的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已经提交了有效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长期大量的使用,使其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没有出现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申请人系恶意对被申请人一直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淘宝店铺宣传使用图片及订单截图;2、商品销售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复印件,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显示形成日期,掺杂指定期间之外的使用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未提供任何实际履行证据予以佐证,亦不是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的使用证据,整体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行政判决书、“美俞原创”淘宝店页面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西安俞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纸巾、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4年6月6日。2016年12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北京宜利美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向我局提交的复审证据基本一致,故对于该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案件审理阶段相关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证据2未在本案指定期间,且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图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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