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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佳”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3 15:51 阅读(

申请人因第8817101号“百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1182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复审商标从申请注册至今一直都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商品及包装等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固化剂等商品,存在明显瑕疵且为复印件,不能确定其真实性,这些证据或未显示明确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商标使用人与申请人不符,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代理委托书等均无被申请人的盖章,其无权对本案进行答辩,其答辩理由不能作为本案审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形。
  我局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于2014年11月28日刊登在第1433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1月27日止。
  2、除本案复审商标外,申请人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泰佳 TAIJIA及图”、“好帮手 HAOBANGHSOU及图”、“强威 QIANGEI及图”、“绿粘”、“万年运”等几十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答辩中提交了《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其上加盖有被申请人公章,故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具备代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的资格。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2015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期间(以下称三年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申请人提交了4份销售合同,合同内容均系将商品销往中国境外,其中一份合同非于三年期间内签订。这些合同上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而如上查明事实2,申请人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泰佳 TAIJIA及图”等几十件不同商标,故在无其它有效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形下,我局尚无法确认上述合同中所涉商标为复审商标。商品及包装等照片上显示的生产商为广东泰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申请人,且仅凭这些照片尚不足以证明这些商品在三年期间内确已进入中国市场流通领域。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881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