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第11736678号“NATUR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0 10:10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736678号“NATURA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3132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6年10月0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原异议人在中国拥有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928721号“NATURE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被异议商标“NATURA及图”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上均构成近似,两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原异议人的商标注册信息。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NATURA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28721号“NATUREO”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86年,是智利境内拥有极高知名度的葡萄及葡萄酒制造及销售商。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上差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被异议商标已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进行注册或申请。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2.商评委做出的关于第11736678号“NA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3.其他类似情形商标的商标信息;4.申请人显示有被异议商标的产品在网络上的销售页面截图;5.申请人的部分出货单、出口发票及翻译件;6. 被异议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和申请证明文件。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委驳回复审后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
  2、引证商标由原异议人于2007年5月16日进行国际注册并指定至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30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该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委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由文字“NATURA”和图形组成。在图文组合商标中,通常来说,文字部分更容易认读、记忆,因此一般以文字部分作为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故被异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NATURA”。“NATURA”与引证商标“NATUREO”仅相差最后一个字母,文字构成、呼叫均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及被异议商标在其他国际和地区的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