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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星辉煌”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3 13:55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对第25525299号“五星辉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381709号“五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五星”商标系啤酒行业的“老字号”,历史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属同行业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显然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复制,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同时,还申请注册了“蓝五星”商标,且“蓝五星”啤酒已上市,其产品包装刻意摹仿申请人的“五星”啤酒包装及装潢,易造成市场混乱,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傍名牌”的主观恶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及光盘形式):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争议商标的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3、引证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引证商标的“北京老字号”证书;
  5、“五星”啤酒的宣传片及所获荣誉;
  6、申请人“五星”啤酒与被申请人“蓝五星”啤酒包装对比;
  7、北京五星青岛啤酒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诉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五星”商标具有足够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傍名牌”行为。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且被申请人一直诚信经营。
  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可乐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
  本案中,争议商标“五星辉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五星”,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除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