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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杆子”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14:0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56837号“枪杆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用在指定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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