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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VEL HVLP”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3 13:30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10日对第18848269号“MARVEL HVL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MARVEL HVLP”可意译为“很好的应用了HVLP技术的喷枪”,使用在“喷漆枪;喷漆机;热喷枪(机器)”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HVLP”的中文含义为“高流量低气压”,是指将较高容积的空气处在低压下进行的一种雾化技术,属于喷涂行业的一种通用专业技术术语。“HVLP”已成为美国环保署制定的一项环保省漆喷涂标准,国内外多家厂家使用“型号+HVLP”来对相应产品命名,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中的文字“HVLP”指代环保省漆,属于喷涂设备的通用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会破坏喷涂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翻译软件对“HVLP”、“MARVEL”的翻译结果;
2、相关案件关于“HVLP”标识的异议决定书、商标驳回通知书、判决书;
3、各网站关于“HVLP”的搜索结果;
4、使用“HVLP”作为专业技术术语的期刊杂志、文章;
5、申请人的大事件表、申请人的中国代理官网、发票、2011年及2015年培训教程摘页;
6、2006年和2011年-2016年宣传摘页、设备报价、2012年-2016年产品彩页、2001年-2016年广告摘页;
7、含有“MARVEL”的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8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喷漆枪”等商品上。
2、针对原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6777号关于第3341000号“HVLP”商标争议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高行终字第526号判决。在该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长江牌HVLP型空气喷枪问世》、《高流低压HVLP喷枪中常见问题解答》等刊物杂志关于HVLP技术的大部分介绍都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HVLP环保省漆喷枪》等网站有多家厂商将HVLP作为喷涂行业的专业术语予以使用,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多家喷涂行业常见在产品介绍、广告发布上使用HVLP作为喷涂技术术语。据此可以认定HVLP已经作为喷涂行业的专业术语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后已被广泛地使用。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和5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之中,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主张“HVLP”属于喷涂设备的通用名称,关于该项主张,我局认为,是否为本行业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将“HVLP”认定为喷涂设备的通用名称。因此申请人的主张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争议商标由“MARVEL”和“HVLP”构成,其中“MARVEL”可意译为“奇迹”,“HVLP”为“High Volume Low Pressure”的缩写,可意译为高流量低气压。根据审理查明2可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申请人所提供的《长江牌HVLP型空气喷枪问世》、《高流低压HVLP喷枪中常见问题解答》等刊物杂志关于HVLP技术的介绍,以及《HVLP环保省漆喷枪》等网站多家厂商将HVLP作为喷涂行业的专业术语予以使用的情况,认定HVLP已经作为喷涂行业的专业术语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后已被广泛地使用。申请人在本案证据5中同样列明了上述证据材料。据此,我局认定,争议商标文字“MARVEL HVLP”指定使用在“喷漆机;热喷枪(机器);气动焊接设备”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MARVEL HVLP”可意译为“很好的应用了HVLP技术的喷枪”,使用在“喷漆枪;喷漆机;热喷枪(机器)”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二、“HVLP”的中文含义为“高流量低气压”,是指将较高容积的空气处在低压下进行的一种雾化技术,属于喷涂行业的一种通用专业技术术语。“HVLP”已成为美国环保署制定的一项环保省漆喷涂标准,国内外多家厂家使用“型号+HVLP”来对相应产品命名,争议商标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中的文字“HVLP”指代环保省漆,属于喷涂设备的通用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会破坏喷涂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翻译软件对“HVLP”、“MARVEL”的翻译结果;
2、相关案件关于“HVLP”标识的异议决定书、商标驳回通知书、判决书;
3、各网站关于“HVLP”的搜索结果;
4、使用“HVLP”作为专业技术术语的期刊杂志、文章;
5、申请人的大事件表、申请人的中国代理官网、发票、2011年及2015年培训教程摘页;
6、2006年和2011年-2016年宣传摘页、设备报价、2012年-2016年产品彩页、2001年-2016年广告摘页;
7、含有“MARVEL”的商标档案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8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喷漆枪”等商品上。
2、针对原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6777号关于第3341000号“HVLP”商标争议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高行终字第526号判决。在该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长江牌HVLP型空气喷枪问世》、《高流低压HVLP喷枪中常见问题解答》等刊物杂志关于HVLP技术的大部分介绍都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HVLP环保省漆喷枪》等网站有多家厂商将HVLP作为喷涂行业的专业术语予以使用,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多家喷涂行业常见在产品介绍、广告发布上使用HVLP作为喷涂技术术语。据此可以认定HVLP已经作为喷涂行业的专业术语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后已被广泛地使用。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和5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之中,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主张“HVLP”属于喷涂设备的通用名称,关于该项主张,我局认为,是否为本行业的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将“HVLP”认定为喷涂设备的通用名称。因此申请人的主张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争议商标由“MARVEL”和“HVLP”构成,其中“MARVEL”可意译为“奇迹”,“HVLP”为“High Volume Low Pressure”的缩写,可意译为高流量低气压。根据审理查明2可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申请人所提供的《长江牌HVLP型空气喷枪问世》、《高流低压HVLP喷枪中常见问题解答》等刊物杂志关于HVLP技术的介绍,以及《HVLP环保省漆喷枪》等网站多家厂商将HVLP作为喷涂行业的专业术语予以使用的情况,认定HVLP已经作为喷涂行业的专业术语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后已被广泛地使用。申请人在本案证据5中同样列明了上述证据材料。据此,我局认定,争议商标文字“MARVEL HVLP”指定使用在“喷漆机;热喷枪(机器);气动焊接设备”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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