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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25390号“好想你MISSYOU”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0 10:06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225390号“好想你MISSYOU”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00002203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6年08月2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好想你 MISS Y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方糖;豆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73435号 “好想你”、第8456997号、第8456975号“好想你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豆粉”、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可能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第12225390号“好想你 MISS YOU”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8456997
  号、第8456975号“好想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不会导致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误认。故被异议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提出意见。
  我委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3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大咖啡、茶等商品上,获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原异议人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异议。
  2、在被异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由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核定分别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叶代用品;第29类肉;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等商品上。至我委审理时,两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好想你”,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甜食;糖果;冰糖燕窝;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面粉制品;虾味条;豆浆;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方糖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咖啡;茶;甜食;糖果;冰糖燕窝;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面粉制品;虾味条;豆浆;冰淇淋;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在方糖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