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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匯雲油 BRIGHTOIL ONL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13:5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32729号“光匯雲油 BRIGHTOIL ON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8007726号“智慧加油站及图”商标、第2528303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属于不同行业的从业者。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宣传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核准注册,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