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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FP”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3 11:40 阅读()
申请人因第7276562号“EF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497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申请人复审商标在财政估算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未间断对复审商标的使用,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复审商标已在世界范围内包括在中国市场上取得了很高知名度。尤其是在中国金融服务行业领域,申请人商标是金融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重要认证标志,广泛的使用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宣传活动、培训和年会等活动中。被申请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其针对申请人名下商标提起多次撤销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名下商标名单;
2、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官方网站关于申请人、CFP资格认证、CFP在中国发展情况的介绍;
3、申请人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认证办法;
4、各省市推出的金融人才管理办法或金融发展规划;
5、拥有EFP资格认证的金融从业人员信息;
6、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官方网站关于中国金融理财师年会的介绍;
7、2014-2017年中国金融理财师年会的情况介绍;
8、百度搜索结果;
9、申请人及申请人“EFP”的媒体报道;
10、被申请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关联个人信息;
1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联个人名下商标信息;
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品牌真正权利人信息;
13、民政部网站的声明打印件;
14、《2017年中国(上海)金融人才指数报告》;
15、《金融时报》刊登的中国理财师大赛获奖名单;
16、FPSB中国签订的合作协议;
17、2018年金融理财师大赛的报道;
18、对中国百佳金融理财师、优秀理财师的报道;
19、各省市政府发布的关于金融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通知;
20、拥有CFP资格认证的金融从业人员和名片及证书;
21、南方网关于广东工行的报道;
22、大众理财顾问网的采访报道;
23、猎聘网上的企业招聘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以下证据外,其余证据均在复审证据中提交:
24、申请人中国官方网站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及介绍;
25、第4803370号“CFP”商标、第4694978号“CFP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26、被申请人官网相关内容;
27、申请人及申请人“AFP”商标的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财政估算;金融分析;金融咨询;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评估;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上。复审商标在财政估算、金融分析、不动产评估、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经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29468号《关于第7276562号“EF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8月6日第1658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动机不影响我局对本案实质问题的审理。鉴于复审商标在财政估算、金融分析、不动产评估、担保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本案在前述服务上已丧失审理基础,在前述服务上我局依法予以结案。故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金融咨询、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经纪、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核定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官方网站页面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CFP等资格考试、认证的信息,而非对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证据3是关于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认证的相关规定,而非对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证据4、9、14、15、18、19、21、22、23、27中“EFP”是作为金融理财管理师简称使用,而非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且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5、20金融从业人员名片及证书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均为自制证据,亦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6、7中国金融理财师年会是由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举办的会议,属于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而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证据8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EFP金融理财管理师介绍,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16 EPSB签订的合作协议为申请人从事CFP资格认证、培训及举办金融理财师大赛的信息,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17形成于指定日期以外。证据10、11、12、13、25、26与本案关联性不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4中国官网的使用及介绍是关于国际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的相关介绍,而非对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金融咨询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申请人复审商标在财政估算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月5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未间断对复审商标的使用,通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复审商标已在世界范围内包括在中国市场上取得了很高知名度。尤其是在中国金融服务行业领域,申请人商标是金融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重要认证标志,广泛的使用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宣传活动、培训和年会等活动中。被申请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其针对申请人名下商标提起多次撤销申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名下商标名单;
2、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官方网站关于申请人、CFP资格认证、CFP在中国发展情况的介绍;
3、申请人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认证办法;
4、各省市推出的金融人才管理办法或金融发展规划;
5、拥有EFP资格认证的金融从业人员信息;
6、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官方网站关于中国金融理财师年会的介绍;
7、2014-2017年中国金融理财师年会的情况介绍;
8、百度搜索结果;
9、申请人及申请人“EFP”的媒体报道;
10、被申请人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关联个人信息;
1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联个人名下商标信息;
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品牌真正权利人信息;
13、民政部网站的声明打印件;
14、《2017年中国(上海)金融人才指数报告》;
15、《金融时报》刊登的中国理财师大赛获奖名单;
16、FPSB中国签订的合作协议;
17、2018年金融理财师大赛的报道;
18、对中国百佳金融理财师、优秀理财师的报道;
19、各省市政府发布的关于金融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通知;
20、拥有CFP资格认证的金融从业人员和名片及证书;
21、南方网关于广东工行的报道;
22、大众理财顾问网的采访报道;
23、猎聘网上的企业招聘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以下证据外,其余证据均在复审证据中提交:
24、申请人中国官方网站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及介绍;
25、第4803370号“CFP”商标、第4694978号“CFP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26、被申请人官网相关内容;
27、申请人及申请人“AFP”商标的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财政估算;金融分析;金融咨询;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评估;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服务上。复审商标在财政估算、金融分析、不动产评估、担保服务上的注册经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29468号《关于第7276562号“EFP”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8月6日第1658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动机不影响我局对本案实质问题的审理。鉴于复审商标在财政估算、金融分析、不动产评估、担保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本案在前述服务上已丧失审理基础,在前述服务上我局依法予以结案。故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金融咨询、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经纪、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核定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官方网站页面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CFP等资格考试、认证的信息,而非对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证据3是关于金融理财管理师资格认证的相关规定,而非对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证据4、9、14、15、18、19、21、22、23、27中“EFP”是作为金融理财管理师简称使用,而非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且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5、20金融从业人员名片及证书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均为自制证据,亦无法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6、7中国金融理财师年会是由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举办的会议,属于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而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证据8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EFP金融理财管理师介绍,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16 EPSB签订的合作协议为申请人从事CFP资格认证、培训及举办金融理财师大赛的信息,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17形成于指定日期以外。证据10、11、12、13、25、26与本案关联性不大,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4中国官网的使用及介绍是关于国际金融理财师资格认证的相关介绍,而非对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金融咨询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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