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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crew reACT”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3 11:32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089812号“Subcrew reAC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25929号决定,于2018年10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原撤销申请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行为纯属恶意。二、申请人通过专门网站进行推广,还通过参加业内的大型展会对复审商标进行宣传与推广,极大地提高了复审商标在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申请人与多家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固的供货合作关系,可以说明复审商标并未停止使用。三、原撤销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也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品牌介绍及展示申请人产品的照片;2、品牌理念及发展历程图;3、辅料明细列表;4、网络销售页面截图;5、相关报道;6、刊登杂志选页;7、店面照片;8、轩尼诗跨界合作及活动合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9、网络宣传页面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5日领取上述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7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7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所谓商标公开的使用是指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而非商标权人的内部行为。所谓商标真实的使用是商标权人真实、善意的使用注册商标,而非为规避撤销而象征性的使用。所谓合法的使用是指商标使用行为不违法。所谓商标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注册商标在商业性运营过程中使用,其相关活动应当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从而形成商标上的商誉,发挥商标区分产源的商业性使用。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7均属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在指定期间的宣传推广以及投入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显示的标识与本案复审商标存在差异,不能认定为系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体现标识实际使用在T恤、卫衣、帽子、背包、手表等产品上,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项目。综合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复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亦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综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208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