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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娘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3 11:12 阅读(

申请人因第5989905号“老板娘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1380号决定,于2019年0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因申请人信函收发有误未实际收到商标局寄送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持续的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各类合同、发票、宣传单上,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据及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2、供货合同(原件)、补充协议(原件)及发票公证书;
  3、包装制作合同书(原件)及发票;
  4、月饼券(原件)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2月14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怪味豆;糕点;饺子;玉米片;方便面;虾味条;食盐;调味品商品上,2014年10月16日申请人提交的其许可宁波新老板娘水产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申请我局予以备案,许可期限:2014年8月19日至2019年12月13日。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9年12月13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宁波新老板娘水产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宁波新老板娘水产品有限公与广州半岛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发票等在案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在月饼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被许可人实际使用的月饼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糕点商品在使用原料、制作工艺及消费场所等方面重合性较大,属类似商品,故被许可人在月饼商品上的实际使用可视为其在糕点商品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糕点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或其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怪味豆;饺子;玉米片;方便面;虾味条;食盐;调味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糕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5989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