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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ter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3 10:46 阅读(

申请人因第5728047号“Myster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484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03月13日至2018年03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一直没有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质证,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天猫商城网页截图、天猫商城服务协议、有赞微商城网页截图、有赞微商城订购及服务协议、发票、销售记录。
  通过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页、区域经销商合作协议、加工定做合同及收据、加工承揽合同及发票、购销合同及收款凭证和发票、网络服务协议、展柜制作合同、实物照片、网络销售及评价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有造假情形,应从严审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质疑。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多件MYSTERE/蜜雪儿相关商标,其提供的证据中显示的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真实有效的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判决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用化妆品;化妆水及化妆油;洗脸用化妆品;香水;化妆香粉;面霜;奶液;粉底霜;彩妆用化妆品;指甲用化妆品商品上。
  2018年3月13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洗发用化妆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8年12月7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洗发用化妆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区域经销商合作协议、加工定做合同及收据、加工承揽合同及发票、购销合同及收款凭证和发票、网络服务协议、展柜制作合同、实物照片、网络销售及评价等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乳液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相类似的化妆水及化妆油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5728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