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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养玉颜”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11:4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6042号“宫养玉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有其独特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2、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宫养玉颜”使用在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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