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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 time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3-03 09:25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10日对第25589152号“three time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549455号“TIMES THR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仅字母的大小写存在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其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二、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特点产生误认。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四、被申请人大量注册“three times”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浪费商标资源。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8年0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0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8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针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其在申请书中未提交证据材料,在三个月内亦未补充提交证据。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外文“three times”及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的外文“TIMES THREE”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娱乐服务;电影摄影棚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五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组织彩票发行;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五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资格已在其商标申请注册的阶段由我局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不宜提出更高要求。且申请人也未能就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的资质提供进一步证据,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娱乐服务;电影摄影棚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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