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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 In”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11:0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35113号“Smart 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0996号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已失效(见第1677期商标公告),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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