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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 SKIN”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10:5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525735号“NEO S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659053号“NEWSKIN及图”商标、第14221378号“NESSK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其识别功能已无法实现,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的经营领域完全不同,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采购合同、阿里巴巴旺铺资料、宣传图片、欧盟CE认证证书及翻译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理疗设备、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外文“NEO SKIN”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外文“NEWSKIN”、引证商标二外文“NESSKIN”仅中间一个字母之差,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足以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经营领域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另,引证商标一权利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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