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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福鼎”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10:5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8978号“祥福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含义,与地名无关。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它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祥福鼎”构成,其中“福鼎”为我国福建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人提交的其它商标注册信息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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