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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P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10:3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13238号“COOP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COOPER”系列商标不仅是原注册人库柏工业集团的英文商号,亦是自原注册人成立之日起即开始使用在输配电系统等领域的重要商标,经多年广泛宣传为驰名商标。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2741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网络宣传、申请人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是对其商标的抄袭等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