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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ee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10:3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35549号“Bree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281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6048号“CHRRS及图”商标、第12492826号“平安扣 PINANK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5508号图形商标、第15421816号图形商标、第8772877号图形商标、第240367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五、七)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