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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微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10:3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9550号“舒微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30240号“克拉精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40130号“青·春·一·九 YOUTHFULNESS YI J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985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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