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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ION”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10:3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9877号“REL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从含义、整体呼叫、文化内涵等方面来讲均具有显著性,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ELATION”可译为“关系”、“联系”、“交往”或“亲戚”,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等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