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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dass”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10:1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45165号“Cardd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国际注册第769501号“CARDD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74期),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第10285234号“凯帕斯CARDP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746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