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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AI”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09:3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1472号“ZO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71955号“Z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自平衡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助力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