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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味楼”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09:0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96222号“至味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5671号“至味”商标、第4195672号“至味”商标、第4203307号“至味”商标、第4445965号“至味”商标、第6023411号“至味”商标、第7020177号“至味”商标、第9508753号“至味”商标、第11335857号“至味”商标、第16050574号“至味”商标、第16439661号“至味”商标、第28747131号“至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浪费,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产生明显区别,与各引证商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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