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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籽 ZHUANG·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09:2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9523号“庄籽 ZHUANG·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除第2911类似群组以外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33904号“庄子 ZHUANGZI”商标、第16516096号“郡城鲜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39549号“庄子zhuangzi及图”商标、第13478552号“至嘉康源 ZHI JIA KA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4、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5、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第2911类似群组以外商品项目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对有关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2911类似群组商品,以下简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的加工过的葵花籽、加工过的瓜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加工过的葵花籽、加工过的瓜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精制坚果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汉字构成相近,发音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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