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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仁酿”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09:2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0695号“愚仁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22055号“愚仁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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