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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颜凤韵”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09:15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1705号“龙颜凤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81110号“龍凤韵及图”商标、第16482687号“龙颜凤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宣传及使用材料。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