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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HAWK”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3 10:1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788618号“SKYHAW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635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03月28日至2018年0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进行证据交换程序,重新审定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依法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使用,应当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介绍、复审商标信息页、核准转让证明、网络宣传报道资料、销售发票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包含第三方媒体报道和两张发票,其真实性有待考证,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判决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斯盖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企业固定资产储存系统的计算机软件;用于企业固定资产储存系统的计算机硬件商品上。2018年4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018年3月28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用于企业固定资产储存系统的计算机软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8年12月11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用于企业固定资产储存系统的计算机软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络宣传报道资料、百度百科介绍等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硬盘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相类似的用于企业固定资产储存系统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重合,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重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11788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