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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CO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2 17:35 阅读(

申请人因第8269404号“ALCO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9758号决定,于2019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03月30日至2018年03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网络检索并未发现任何有关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的信息,被申请人并未实际使用过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转交申请人查验。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网络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没有出现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产品图片、合同及发票、被申请人网站截图、信纸、名片、信封等。
  通过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可知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被申请人企业介绍网页截图、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信纸、信封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存在伪造证据的嫌疑,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已在其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性使用。综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从严审查,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搜狗百科介绍、被申请人工商信息、百度百科介绍及有关企业信息及官网、发票查询结果、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轮;汽车车轮毂;车轮;车轮毂;车辆轮辐;车轮圈;车轮轮缘;车辆用液压系统;车辆车轴;气泵(车辆附件)商品上。
  2018年3月30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汽车车轮”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8年12月12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轮”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制动鼓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其相类似的汽车车轮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8269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