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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FRONTS K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2 17:24 阅读(

申请人因第14144349号“KINGFRONTS 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379号决定,于2019年0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手提包;背包;购物袋;帆布箱;伞;帆布背包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故不应认可。据申请人网络搜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线索,申请人有理由认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在手提包;背包;购物袋;帆布箱;伞;帆布背包商品上进行实际有效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手提包;背包;购物袋;帆布箱;伞;帆布背包商品上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在网络上的搜索结果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在阿里巴巴网店证据;
  2、办公场所图片、商品铭牌、商品图片等;
  3、销售合同及发票;
  4、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作品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撤销程序中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复审阶段所提证据基本一致,故对此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21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背包;购物袋;帆布箱;牵引动物用皮索;皮制家具罩;皮绳;毛皮;伞;帆布背包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20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发票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手提包、背包、小手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手提包、背包、小手包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包;背包;购物袋;帆布箱;帆布背包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重合性较大,系相同或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视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手提包;背包;购物袋;帆布箱;帆布背包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伞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手提包;背包;购物袋;帆布箱;帆布背包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伞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414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