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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93308号“FRII OF NORW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0 09:3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3308号“FRII OF NORW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65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ORWAY”可译为“挪威”,为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