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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084408号“PRIM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10 09:0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84408号“PRIM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581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
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
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
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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